(2017)冀0427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771号杨学军,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建安西路65号申请杨学军罚金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