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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方舒,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5号A座038号。法定代表人赵秦荣。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判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北京中天诚投科贸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