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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饶海清职务侵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72号罪犯饶海清,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洪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海清犯职务侵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交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3263号、(2011)洪刑执字第712号、(2012)洪刑执字第7647号、(2013)洪刑执字第4501号、(2015)洪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八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杜某、胡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俊、易星涛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饶海清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海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7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饶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海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