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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楠。系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社科乡葛铺村。法定代表人:吴振江,该公司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嗣,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工商手续的查封。二、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