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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怀玉与芮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怀玉,芮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2058号原告:彭怀玉���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芮福兴(曾用名芮作祥),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彭怀玉与被告芮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怀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芮福兴偿还原告8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芮作祥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有利息,但未对利息作明确约定,2015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书写1张100000元的欠条,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2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如诉请。被告芮福兴辩称,原��陈述的内容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芮福兴现欠原告75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5000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芮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怀玉借款7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芮福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