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嘉豪与尹吴健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嘉豪,尹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吴嘉豪,男,汉族,2006年10月1日出生,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五组。法定代理人王亚,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系吴嘉豪之母。被执行人:尹吴健,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五组。本院执行吴嘉豪与尹吴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以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1900元(抚养费每月700元,自2015年11月计算至2017年4月)、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