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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嘉豪与尹吴健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嘉豪,尹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吴嘉豪,男,汉族,2006年10月1日出生,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五组。法定代理人王亚,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系吴嘉豪之母。被执行人:尹吴健,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五组。本院执行吴嘉豪与尹吴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以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1900元(抚养费每月700元,自2015年11月计算至2017年4月)、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