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宁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14时许,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镇宁自治县某村后山的自家土地内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后公安民警将该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拔除。经清点,刘某家较大一片土地里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1128株,较小一块土地里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62株,共计1190株。经鉴定,在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检材提取视频,现场清点、辨认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侵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年满65周岁老年人,种植毒品原植物不以营利为目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贵南人民陪审员 陈国红人民陪审员 黄发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