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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国林与连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林,连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455号原告:郑国林,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连清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郑国林与被告连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郑国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国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林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