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国林与连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林,连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455号原告:郑国林,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连清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郑国林与被告连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郑国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国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林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