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定根诉张兴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定根,张兴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907号申请人:陈定根,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张兴朝(曾用名张兴潮),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定根与被申请人张兴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兴朝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兴朝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二、查封登记在陈定根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