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精枢与王兴弟、王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精枢,王兴弟,王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908号原告:宋精枢,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弟,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香菊,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宋精枢与被告王兴弟、王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宋精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