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7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万荣先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荣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777号罪犯万荣先,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万荣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荣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原判民事赔偿款未履行。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万荣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原判民事赔偿款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荣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