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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远旭抢劫、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21号罪犯吴远旭,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绍嵊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远旭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少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远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远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远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