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89连云港威尔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威尔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威尔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89号A区3层。被执行人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王家口村。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国栋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