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18
案件名称
纪明海申请执行吴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122执244号被拘留人:吴道富,男,1985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纪明海申请执行吴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道富所欠申请人纪明海借款4.6万元,自愿于2017年6月6日前归还1万元给申请人纪明海,余款3.6万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吴道富仅归还了纪明海1万元,余款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道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对自己的收入情况向本院作虚假陈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吴道富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