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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鲁文婷与被执行人罗双英、谢职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婷,罗双英,谢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鲁文婷,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金域蓝湾18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532901196011110626。被执行人:罗双英,女,彝族,1965年10月24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百花西路5号,身份证号码:530123196510242642。被执行人:谢职宁,男,哈尼族,1976年10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书香门第B幢502室,身份证号码:5301111976101308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文婷与被执行人罗双英、谢职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谢职宁名下云A6545**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罗双英名下云A653**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谢职宁名下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B座5层502号【房屋产权证2010591**号】房屋一套、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北区地下车库A单元-2层A0301室【房屋产权证2014893**号】房屋一套及罗双英名下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4层410号【房屋产权证20141060**号】房屋一套、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北区地下车库A单元-2层A0307室【房屋产权证2013872**号】房屋一套、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北区地下车库A单元-2层A0302室【房屋产权证2013872**号】房屋一套、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B座5层501号【房屋产权证2011060**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昆明誉和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单元4层406号【房屋产权证2014287**号】房屋一套、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B座4层409号【房屋产权证2014833**号】房屋一套;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B座4层411号【房屋产权证2014245**号】房屋一套;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4层413号【房屋产权证2014288**号】房屋一套;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B座5层514号【房屋产权证2014245**号】房屋一套;位于昆明市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5层521号【房屋产权证2013295**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已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向上述法院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相应法院享有的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61140元、未受偿人民币261140元,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