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建高与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高,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1893号原告:陆建高,男,193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翟晨坤。被告: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干。原告陆建高与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杰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晨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晨杰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晨杰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3、判令被告宫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按协议6个月后,即2016年9月14日到期还本,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投资方)、被告晨杰公司作为乙方(融资方)、上海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担保方)、案外人上海宫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丁方(平台服务方)共同签署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投资资产投资用途为晨杰公司,投资资产金额50,000元,预期年化收益率9%/年,定期宝6个月;投资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预期投资收益:按月收取预期收益,协议到期收取最后一期预期收益及全部本金);乙方作为企业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有权代表企业按照约定接受融资,并且有权要求甲方将借款打入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按约定返还融资本金及相关收益;丙方为合同项下投资的资产以及相关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如投资期限届满,乙方不能退还甲方投资管理的资产及收益,丙方必须于投资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付投资的资产及收益。如丙方未代乙方履行连带责任担保,则视丙方违约,丙方需将公司和法人(实际控制人)全部资产作为担保赔偿金,时间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并且丙方按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丙方的保证期限自投资管理期限到期之日起2年;乙方不依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甲方或丙方、丁方享有追索权。甲方或丙方、丁方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等合同条款。审理中原告确认,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晨杰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上海宫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就曾签订过《投资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涉案协议内容基本一致,涉及金额也是50,000元,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该协议签订当天,原告从其中信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内转出50,000元款项。上述协议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投资款项,而是重新签订了涉案协议,并将50,000元投资款项转为涉案系争的投资款项。同时原告还确认,2017年3月15日之前所涉的利息,被告已与原告结清。另查明,2015年10月23日,上海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2016年签订的)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协议依法应当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涉案系争款项系由原、被告之前协议转入而来,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现本案协议所涉投资款项的归还期限届满,但被告晨杰公司作为债务人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宫神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也未能尽到保证人的义务,故两被告应当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只能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建高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陆建高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三、被告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后,则有权向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