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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飞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飞刚,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盗窃于2017年5月1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飞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飞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5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天骏美食街重庆酸辣粉店门口,被告人梁飞刚将被害人杜某放在店门口电动车车筐里的黑色钱包偷走,钱包内装有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飞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梁飞刚在邯郸市永年区天骏美食街重庆酸辣粉店门口,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店门口电动车车筐内的黑色钱包偷走,钱包内装有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被告人梁飞刚被当场抓获。经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钱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飞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人郝某、石某1证言、被害人杜某陈述、被告人梁飞刚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飞刚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飞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