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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陕西方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佳县益民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方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县益民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耀锋,徐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佳县益民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耀锋。被执行人徐毛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佳县益民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耀锋、徐毛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明,暂无执行财产可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