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金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树果、李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金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王树果,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金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王树果,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东金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树果、李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