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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瑞花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764号原告张瑞花要求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17行初127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已经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报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京二中法函[2017]23号《关于蔡志军等人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37案指定管辖的函》的方式,指定该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本案已由上级法院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张瑞花要求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