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朱留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朱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35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29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67582L。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民警。被执行人朱留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朱留艳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00-1912777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留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缴纳了罚款100元。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该强制执行案件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