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佟明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明明,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明明,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郝宇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佟明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明明申请再审称,申请法院到新华书店公司处调取《关于各门市奖金分配方案》及地安门书店奖金分配明细表作为新证据,证明新华书店公司少发奖金。一、二审诉讼中我曾要求新华书店公司提交上述两份证据,但新华书店公司未提交。二审诉讼中,法官当庭要求新华书店公司提交上述两份证据,新华书店公司也没有提交。综上,佟明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案中,佟明明申请法院调取的《关于各门市奖金分配方案》及地安门书店奖金分配明细表,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范围,故本院对此再审意见不予采纳。因佟明明未就其提出新华书店公司少发奖金的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对于佟明明要求新华书店公司补发奖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佟明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明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涵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