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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3民初59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某秀(27周岁)现已独立生活。原告因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唠叨,对家庭生活照顾不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这些缺点,被告都可以改正。本院认为:原告仅以被告酗酒,酒后唠叨,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夫妻感情破裂。现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除发生争吵外,无其他原则性问题,故双方应该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