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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6186号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张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辉。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