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九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九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0997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江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被告:王九禾,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九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被告王九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7,875.3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787.5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3.61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于2013年6月15日接管该小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的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98元,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物业服务费185.3元,如逾期支付,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7,875.3元。原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物业费不交的理由是物业没有履行物业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业主没有相应的服务,主要表现为:1、小区监控系统瘫痪,影响业主的人身安全及财物安全;2、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小区内保安保洁人员的人数严重不足,导致小区保洁及安保情况不能及时跟进,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及服务质量;3、工程及小区维护保养不及时,甚至不达标,门禁系统损坏、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等,导致安全隐患,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审理中,针对被告答辩提出的部分监控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部分门禁系统损坏、有电梯无法运行等问题,原告承认问题的存在并在研究进一步解决方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被告办理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入户手续并于2014年11月9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93.61平方米)。2013年7月24日,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莱英郡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当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自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接管“莱英郡城”物业始,被告王九禾未支付2013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7875.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地产权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岗位值勤记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入伙手续流程确认表、部门流转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法对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服务和管理,被告理应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反映的监控、门禁、电梯无法正常运行问题,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调,及时向业主反馈信息,以期达到物业服务的优质高效;针对保洁、保安、维修保养等常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原告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改进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业主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鉴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规范管理存有期待性,故对原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九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875.3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九禾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