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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290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290号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法定代表人:郝春萍,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燕,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振,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燕,被告高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96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饲料,经结算尚欠原告29445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偿还部分货款,尚余189616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高振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款数额无异议,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最快于2018年底能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13年年底至2016年12月在原告处购买鸭饲料价值100余万元,后经结算尚欠部分货款,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富源料场294456元,2017年元月28日前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部分货款,现余款189616元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给付货款。现双方对剩余货款189616无异议,该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6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6元,由被告高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虎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