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陶来国、李成兴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来国,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潘集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成兴,曾用名杨成兴,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昌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郝希国,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永慧,曾用名付永会,女,1997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沾益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二,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思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思茅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秦国芹,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杨优胜,男,1993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抓),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1、王某1分别被李二、“丁梦”(另案处理)于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20日骗至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环东路25-18号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由被告人陶来国负责管理,其伙同被告人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采取限制行动及通讯自由、上课洗脑、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1、王某1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6年12月6日,两名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1、王某1的陈述;3、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以组织传销经营活动为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来国称其没有殴打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国芹、李成兴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郝希国、付永慧、李二、杨优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陈某1、王某1分别被李二、“丁梦”(另案处理)于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20日骗至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环东路25-18号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由被告人陶来国负责管理,其伙同被告人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采取限制行动及通讯自由、上课洗脑、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1、王某1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6年12月6日,两名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另查明,被告人陶来国系该传销窝点主任,李成兴协助管理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陶来国、郝希国、李成兴、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的身份情况,无前科。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6日,民警在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将陶来国抓获;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环东路25-18号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将杨优胜、李二、秦国芹、郝希国、付永慧、李成兴抓获。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工友李二说龙岩这里有个制衣厂很好。2016年11月12日晚上19时陈某1来到龙岩,李二和一个曹老板、一个自称“陶某”的安徽男子、一个自称“土豪贵”的湖北男子来车站接陈某1,并将陈某1带到新罗区东城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陈某1的身份证、现金2912.5元和一部棕色OPPO手机、鞋子被收走,陈某1怀疑他们是搞传销的,但他们不让陈某1走,房间里的人就全部围过来。有的人抓住陈某1的手,有人抓住她的衣服。叫“陶某”的安徽男子还用手掌一直打陈某1的脸,用拳头打其的头,用脚踢,陈某1的脸都被他打肿了;有个叫葛某的人用手掐陈某1的脖子,还有一个叫李成兴的人也打其一巴掌,问服不服,然后陈某1不太敢反抗。杨优胜拉住陈某1让葛某打。那天晚上房间里的人有陶来国、葛某、康某1、李成兴、李二、秦国芹、杨优胜、付永慧。第二天,那个叫“陶某”的安徽男子又动手打陈某1,其他人就围着不让陈某1跑,让其继续被打。到了第三天,“陶某”又打陈某1。到了第六天,陈某1的家人打了十几个电话来,陶某就让陈某1跟家里人说他是其男朋友,说其是自愿来的。当时陈某1跟家里人说了一句家乡话,陶来国就说其告密,又动手打其。在被关到第八天的时候,他们把陈某1中国银行储蓄卡里的2500元取走了。从11月12日到12月6日这二十多天,陈某1天天被管着,上课,他们说投2800元赚一个月11.9万。每天晚上都有两个女的睡在陈某1旁边看着,没办法逃了。陈某1乘看病时报警,警察来了抓住“陶某”。大家都叫“陶某”为陶主任,他每天早出晚归,是老大。李成兴是专门管钥匙和手机的,他假冒陈某1叫家里人寄钱过来。曹老板和土豪贵也是主任,住另外一个家的,“郝某”也是主任。李二是骗陈某1来的工友。这个窝点一共有九个男的,三个女的,男的分别是陶某、葛某、康某1、李成兴、李二、杨优胜、秦国芹、郝希国、王某1,其中葛某和康某1跑了。女的分别是陈某1、付永慧和姓尹的女的,姓尹的跑了。这些人中,“陶某”、葛某、土豪贵、李成兴都殴打过陈某1。王某1好像是比陈某1迟八天被骗来的。付永慧是陈某1的师傅,不让陈某1出去,还说他们是一个团队,如果打得过他们就出去。付永慧每天24小时跟着陈某1,经常捏她的身子、大腿、手和脸,和付永慧一起的女的叫尹某1。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王某1被网友丁某骗到龙岩。被接到出租房后,王某1的身份证、现金860元、手机、银行卡等被传销人员收起来。王某1在出租房被一个湖北黄冈的男子用手打了脸3下,用拖鞋打了头7下,用脚踢下肢,用温水泼脸,他们要王某1尽快考察明白,加入传销组织。到了2016年12月6日上午,王某1没办法就将现金2800元交给了他们。房子是陶主任租的,也是陶主任管理。这个出租房有两个女的,付永慧和尹某1,有六个男的,陶主任、李成兴、李二、葛某、康某2、杨优胜。其中,陶主任总负责这个家,每天不在出租房里,李成兴每天在客厅看住王某1和陈某1,付永慧、尹某1、李二、葛某、康某2、杨优胜轮流给二人上课洗脑,同时在出租房陪二人打牌聊天,晚上睡觉由康某2和杨优胜看住,上厕所也是他们在门口看住,平时不让与外界联系,打电话要陶主任同意。每天出租房外门都是上锁的。王某1不愿意做传销,一直在找机会要逃跑。5、被告人陶来国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不是主任,涂阿贵是主任,葛某是管家,这次被抓的七个人都是业务员。他们把陈某1、王某1限制在出租房里主要是为了要让他们加入传销一起赚钱。陈某1是李二介绍的,于2016年11月中旬来到出租房的,王某1是“丁某”介绍的,于11月20日来的。陶来国是业务员,负责给新人讲赚钱的方法,陪他们聊天,同时看住新人不能离开,确保安全。房门反锁、窗户关闭、新人的手机、身份证、现金都统一保管,防止他们报警。他们打电话要求讲普通话,要在监督下打电话。他们也不能随便出门,必须有两个人以上跟着。陈某1有口头提出要离开出租房,王某1没说但是从精神状态看来也是不愿意留在这里的。出租房是“林小惠”租的,也是业务员。陈某1和王某1都交钱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了,规定只要交2800元就可以当业务员。尹某1和陈某1一起去取钱,钱交给谁陶来国不知道。陶来国没有威胁或殴打他们,也没看到、没听说他们被打。这里的管理人员有李成兴负责出租房钥匙和看住新人,李二、郝希国、秦国芹、付永慧,他们都是业务员,负责看住新人,不让他们离开。6、被告人郝希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的外号是“郝某”。郝希国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对象是陈某1和王某1。陈某1被关了大概二十天,王某1被关了大概半个月。郝希国是一名业务员,在出租房里就负责对新人进行看管,陪他们聊天,没有威胁、殴打他们。郝希国有给陈某1、王某1上一些网络直销的课。陶来国有几次用手打了陈某1的头部和下肢,李成兴也有用手打她,我就是骂她没动手,其他人就是看住他们,上卫生间时付永慧有拉住陈某1。陶来国是主任,负责管理整个家安排事务,李成兴负责安全,管钥匙和手机,杨优胜是王某1的师傅负责看管他给他上课,付永慧是陈某1的师傅负责看管她,秦国芹和李二是负责陪两个新人聊天看住他们,陈某1是李二骗来的。郝希国以前是另外一个家的主任,那里解散了,现在就是这个家的业务员。陈某1和王某1的钱不是郝希国收的,是“涂阿贵”收的,“涂阿贵”是另一个家的主任,他过来收完钱就走了。7、被告人李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份,李二被网友“丁梦”骗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葛某和李成兴当李二的师傅,他们让李二去邀人来,天天讲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很好,跟公司合作必备的条件就是交2800元,邀两个人来就能收益11.9万。陶主任说要李二邀两个人来,不然在这里等死,一个叫“尹某2”的人就教李二怎么打电话邀人。李二打电话给工友陈某1,说龙岩这里有个制衣厂很好。2011年11月12日陈某1到龙岩汽车站,李二和“曹老板”、“郝某”、“涂阿贵”、“黄某”、“陶主任”到汽车站接她,到新罗区东城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陈某1感觉到是传销就开始大喊大叫,说这痛那痛,付永慧、杨优胜、尹某1、秦国芹、葛某就抓住她,葛某用手掐着她的嘴巴不让她喊叫,用毛巾堵住她的嘴。他们叫李二出去,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陈某1是没办法跑出去的,套房就两房一卫一厅,一个小阳台,大门是防盗门,里面还有一把大锁锁住,阳台有防盗网,房间的窗户都是铁栏杆,关住的。陶主任是这个家的老大,每天早出晚归,大家都听他的。李成兴是房间里专门管钥匙和手机的,做饭、拖地板还管安全,每天晚上睡在房间门口,大家半夜要上厕所都要叫醒他,否则出不去。手机响了也要他同意才能接,打电话也要通过他请示陶主任。“曹老板”没有跟我们住在一起,听说是另外一个家的,安徽人,身高一米六,30多岁,留小胡子。秦国芹就陪新来的人聊天,没事不能出去要蹲在小房间里。杨优胜天天给我们上点课讲公司怎么赚钱。王某1是刚来的。付永慧也是比较早来,陪新人聊天、当师傅。“郝某”就叫他郝主任,住在另外一个家,李二的钱是被他和黄新收走的。“土豪贵”也是住另外一个家,昨天没被抓到。尹某1是云南得宏人,身高一米五多,戴眼镜,方脸,较胖,卷发。陈某1来的时候,李成兴有动手打她一巴掌,李二和其他人在陈某1边上,李二有威胁她要听话,否则会被打,陶来国动手打她脸,还踢了她的下肢。付永慧和尹某1睡在陈某1两边,上卫生间也要拉住她,郝希国就是骂她。之后的几天,陶来国又多次打了陈某1,直到她服软。8、被告人李成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被网友“小妮”以来龙岩上班为由骗到新罗区东城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到那里李成兴就知道自己被骗了,他们不让其出去,还要听课,十来天后他们说要投资,李成兴就交了2800元。房子外门反锁,不能随意离开,不能随意打电话,如果他们要打电话,必须要陶来国同意才行。陶来国是管家,负责安全,看管新人。李成兴是业务员,负责对新人的看管,陪着聊天,如果有人要出去打电话其同意就行。陶来国是这个家的主任,李成兴帮忙管钥匙和保管手机,还有负责看住新人陈某1和王某1,不让他们随意离开出租房,给他们上一些关于网络直销方面的内容。李成兴、付永慧、李二、杨优胜、秦国芹都是业务员,郝希国是另外一个家的主任。葛某是管家,他没被抓。平时大门反锁,有新人来的时候窗户也要锁上。付永慧是陈某1的师傅,杨优胜是王某1的师傅。秦国芹负责洗衣服、讲课,郝希国跟新人聊天。陈某1来的时候大喊大叫,陶来国有打了陈某1一巴掌,李成兴没有打她,其他几个人就是看着她。要交了2800元才可以出去,钱交给郝希国和另外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9、被告人付永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12日晚上,陈某1是李二带到传销窝点的。她一进来就大喊自己有肺结核病、椎间盘突出等很多病,大家怕她吵到隔壁,就用毛巾去堵她嘴巴,她自己躺在地上。大家把她的四袋行李全部倒出来,叫她身上东西全都拿出来,一共有2900多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手机、衣服等。钱一开始是她自己保管的,后来她交给谁不清楚。她睡在付永慧和尹顺芝中间,她起来就要跟着她,看着她上厕所,尹顺芝守在厕所门口。付永慧和尹顺芝跟她讲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直销,付永慧做她师傅教她怎么跟身边人接触,一版一版分析公司给她听。陶来国是主任,负责这个出租房,李成兴负责管理钥匙、手机银行卡等,秦国芹、李二、郝希国、杨优胜是看住新人,陪他们聊天,轮流讲课。陈某1刚来的时候陶来国有用手打她,其他人围在边上。葛某有用毛巾堵住她的嘴巴,怕她大喊大叫。杨优胜是王某1的师傅。10、被告人杨优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6年10月左右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环东路25-18号马头宫新村1幢608室做传销的,其是业务员,负责陪新人聊天打牌。陈某1来了二十多天,当时是李二去接的。王某1来了大概半个月左右,他们的身份证、手机统一放在出租屋的桌子上保管,不能随意出入出租房。陈某1的2912.5元现金被作为投资拿走了。陈某1有被打,是陶来国用手打她,葛某用毛巾堵住她的嘴巴不让她喊叫。王某1没有被打。李成兴负责管理钥匙、手机等,这些东西统一放在一张桌子上。陶来国是主任。其和付永慧、秦国芹、李二、郝希国没有打,就是看住他们不让他们跑掉。付永慧和尹某1是陈某1的师傅,陪她上厕所、睡觉。李二、秦国芹陪他们聊天,郝希国负责收钱。11、被告人秦国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陈某1是2016年11月中旬被李二介绍来的,王某1是同年11月20日被“丁某”介绍来的,他们都不愿意待在出租房里。秦国芹具体就是给新人讲传销的方法,看住他们,不让随便离开,无聊的时候就陪他们打牌聊天。他们手机被收起来统一保管,怕他们报警,要打电话只能说普通话,必须在监督下打,不能随便出去,出去必须要两个人以上跟着。他们上厕所门不能反锁,有人在门口盯着。他们两个已经交钱了,钱统一由葛某保管。这个出租房一共有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杨优胜、李二、付永慧和秦国芹七个人。陈某1刚来的时候不配合,有被陶来国用手打过,秦国芹和付永慧、李二、郝希国、李成兴有拉住陈某1、由陶来国打她。付永慧就陪陈某1上厕所,晚上也睡在她旁边。陶来国是主任,负责这个家的分工,出租房是陶来国租的。杨优胜是王某1的师傅,付永慧是陈某1的师傅,他们就分别负责看管和上课,李二、郝希国也是负责看住他们两个,陶来国是主任,李成兴负责保管钥匙和手机。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七被告人辨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环东路25-18号马头宫新村1栋608室就是他们对陈某1、王某1实施非法拘禁的地点;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被告人秦国芹、杨优胜、李二、郝某即郝希国、付永慧、陶来国、李成兴,其中陶来国、李成兴即殴打她的人;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负责讲课并看住其的秦国芹、杨优胜、李二、付永慧,在客厅看住其的李成兴,主任陶来国并有殴打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以组织传销经营活动为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成兴、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郝希国、付永慧、李二、秦国芹、杨优胜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实施传销犯罪中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辱骂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来国、李成兴、秦国芹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来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成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三、被告人郝希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四、被告人付永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五、被告人李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六、被告人秦国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七、被告人杨优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邓 生 锋人民陪审员 傅 阿 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毅超(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