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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安华与孟文峰、李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华,孟文峰,李文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981号原告:李安华,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文峰,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文先,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李安华与被告孟文峰、李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安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文峰、李文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安华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