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安华与孟文峰、李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华,孟文峰,李文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981号原告:李安华,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文峰,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文先,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李安华与被告孟文峰、李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安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文峰、李文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安华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