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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冷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54号之一原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冷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喻春玲,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冷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冷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4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徐红兵人民陪审员  聂细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