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冷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54号之一原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冷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喻春玲,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冷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冷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4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徐红兵人民陪审员 聂细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