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爱娟、高水木等与高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娟,高水木,高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356号原告顾爱娟,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高水木,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小杰,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两原告之儿子。被告高杰,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爱娟、高水木诉被告高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顾爱娟、高水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爱娟、高水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顾爱娟、高水木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瞿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