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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连云、王东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云,王东磊,姜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连云,女,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王东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姜正芳,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云与被执行人王东磊、姜正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连云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6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