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连云、王东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云,王东磊,姜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连云,女,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王东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姜正芳,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云与被执行人王东磊、姜正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连云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6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