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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治雄与林叶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雄,林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雄,男性,1962年5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林叶松,男性,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治雄与林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