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倪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169号原告:邓某,女,1984年12月5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庆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神华集团新疆分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倪某,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神华集团新疆分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铭,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某已预交150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退还邓某1481元。审判员 李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