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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明,周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08执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文明,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周洋芳,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戴文明与被告周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文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