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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姜伟与夏晓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夏晓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738号原告:姜伟,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夏晓华,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姜伟诉被告夏晓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姜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伟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安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