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达铝塑制冷加工维修厂与天津蓝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达铝塑制冷加工维修厂,天津蓝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2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达铝塑制冷加工维修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一号。经营者:魏胜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清,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蓝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南海路156号工业园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达铝塑制冷加工维修厂诉被告天津蓝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达铝塑制冷加工维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