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严安妮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安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安鸿利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174号原告严安妮,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培,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岩,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第三人北京安鸿利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骆驼湾39号院3号楼4层405。原告严安妮因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对北京安鸿利泰商贸有限公司所作的企业设立登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严安妮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安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安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严安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人民陪审员 周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