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葛文、张文定等与凤翔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张文定,范育勇,凤翔,王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551号原告:葛文,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文定,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范育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翔,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莹,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葛文、张文定、范育勇诉被告凤翔、王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张文定、范育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0元,减半收取为14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余友明人民陪审员 钱中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泽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