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欢与郭建达离婚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郭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8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办事处松源社区副主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郭建达,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航工业哈飞集团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495号王欢与郭建达离婚纠纷一案中,郭建达配合王欢将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归王欢所有的物品取走,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