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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338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贵州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龙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2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龙某仍在监狱服刑,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吴维常审判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金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