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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4行初24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亮,该行资产经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新城办事处西邻。法定代表人:李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振青,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慈勤霞,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2013-69号抵押登记证中部分抵押登记”的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张维军、秦亮,被告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冯振青、慈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谅解,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沈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