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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王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王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432号申请人:张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王振海,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王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房管会恢复楼604室住宅一套,并以其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31幢102室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振海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房管会恢复楼604室住宅一套(权证字号:肥东043738);二、查封申请人张涛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31幢102室住宅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3582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