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闯与徐宝琴、费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闯,徐宝琴,费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闯,男,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被执行人徐宝琴,女,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费腾,男,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徐宝琴、费腾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徐宝琴、费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8月24日,金额为125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04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