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荣、霍显余与霍明启、霍明亮、霍永红、霍永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荣,霍显余,霍明启,霍明亮,霍永红,霍永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012号原告:张玉荣,女,1938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滦平县。原告:霍显余,男,1942年2月5日出生,现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女,1938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滦平县。系原告霍显余妻子。被告:霍明启,男,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霍明亮,男,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霍永红,女,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霍永春,女,汉族,现住滦平县。原告张玉荣、霍显余与被告霍明启、霍明亮、霍永红、霍永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玉荣、霍显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荣、霍显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