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718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718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写字楼5楼。法定代表人:桂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卓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亮人民陪审员 于长书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嫣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