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海祥与邱小敏、自贡美吉特科技博览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祥,邱小敏,自贡美吉特科技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99号原告:张海祥,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小敏,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自贡美吉特科技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598号。法定代表人:胡叙便,自贡美吉特科技博览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祥与被告邱小敏、自贡美吉特科技博览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海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张海祥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