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梅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杨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杨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668号原告:陈梅香,女,生于1950年10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邓海东,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黔江区。负责人:王学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春华,男,生于1990年2月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杨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梅香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敏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帅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