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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红山区杰源重汽修配厂与王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杰源重汽修配厂,王志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885号原告:红山区杰源重汽修配厂,住所地赤峰市南高速口下走200米路东。经营者:赵文平。被告:王志成,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红山区杰源重汽修配厂与被告王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区杰源重汽修配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