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64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道通、刘本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道通,刘本兰,胡权,李通树,王支良,范增,孟庆文,仲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道通,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本兰,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胡权,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通树,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支良,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范增,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孟庆文,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仲伟仁,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道通、刘本兰、胡权、李通树、王支良、范增、孟庆文、仲伟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道通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大岭驻地所有集体产权楼房一套、被执行人李通树所有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29号新站花园C-17号楼4单元307室房产一套,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暂不对我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李道通、李通树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我院予以认可。另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