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郁秀萍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秀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01行初1996号原告:郁秀萍,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鑫(原告女儿),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汇侨中路28号。负责人:梁良年,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艳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苏小澎,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蔡金辉,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青妹,该府工作人员。原告郁秀萍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区政府)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郁秀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委托代理人张立东、张艳平以及被告白云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蔡金辉、张青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秀萍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告响应国家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自2016年12月26日,原告一直向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主张按月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但主管部门强制要求原告递交《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存在误导,提交此表不是原告本人意愿。两被告以原告在外地退休为借口,拒绝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有失公平,原告在原户籍地及原工作单位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根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权利在现户口所在地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为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二、撤销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判令被告按国家政策规定补发原告2013年户口迁入月开始至2016年12月底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辩称:我街道办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的决定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是正确有效的。(一)事件基本情况:原告于2013年6月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学院办理退休手续后迁入我街道办辖区居住,我街道办多次接到原告及其女儿电话咨询关于迁入后如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问题。我街道办查询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本地有奖励政策,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也证明其应当回到原户籍地单位核实申请退休后的奖励,我街道办认为因其已经享受一次性奖励或退休工资加发5%的奖励,根据广州市奖励政策规定依法发出《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告知其要回到原户籍地咨询及核实申领。(二)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告在申请时提交的证据其中有奖励证明和工资审批表,该证据能证明原告在退休时已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我街道办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告在2013年6月迁入我街道办辖区后至2016年12月底期间,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奖励政策,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穗计生发[2011]19号)以及《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过渡时期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家庭[2016]2号)的规定:“户籍从外地迁入的人员迁入时符合原户籍地奖励政策未兑现奖励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解决”,应由原告向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咨询并核实确认已经申领奖励。综上所述,我街道办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的决定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规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云区政府辩称:(一)我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原告不服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白云区新市街道办是我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原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具有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二)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受理后,我府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1982年12月10日结婚,于1984年9月19日政策内生育一女儿,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原告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区××组,是齐齐哈尔农学院职工,并于2012年8月退休,于2013年6月17日从原户籍地迁入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号xx房。齐齐哈尔农学院于2016年1月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在该单位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齐齐哈尔农学院及原告原户籍地居委会、街(镇)人口计生办、区(县)级入口计生部门于2016年9月、12月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证明》,证实该地区现行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政策为:1、给予一次性奖励0元;2,按每人每月发放5元奖励;3、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工资予以加发5%。证实该地区未给予该居民发放计生奖励金的原因为:1、本人未及时领取,因户籍已经迁出,按政策规定不再给予发放;……4、其他(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填报《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申请该项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受理回执。因申请人不符合广州市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下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告知书,遂申请行政复议至我府。另查,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填报《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已受理并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按月奖励申请,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上述事实有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受理回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证明、《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等证据证实。因此,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穗府办规[2016]13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具有审核确认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对象资格的职权。《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穗府办规[2016]13号)第五条规定:“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户籍从外地迁入的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户籍从外地迁入的人员,迁入时已经享受退休金加发或者一次性奖励的,不再享受广州市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迁入时符合原户籍地奖励政策未兑现奖励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解决。户籍迁出地因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由其退休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广州市的规定填写《外地企业计划生育奖励金无支付能力审核表》(附件三),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送户籍迁入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由户籍迁入地按照其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原户籍所在地属于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且户籍迁出即中止发放,迁入后符合广州市按月发放奖励政策的,迁入后依申请从批准之日的次月纳入按月奖励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填报《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如果申请人原户籍地有该项奖励,则属于迁入时符合原户籍地奖励政策未兑现奖励的情况,因原告工作单位不属于无支付能力的单位,应由原户籍所在地解决;况且,根据齐齐哈尔农学院及原告原户籍地居委会、街(镇)人口计生办、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证明》,证实该地区现行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政策并无一次性奖励。因此,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审核确认原告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申领条件,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符合有关规定。关于原告要求白云区新市街道办补发2013年户口迁入月至2016年12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是申请一次性奖励金,并未涉及按月奖励金及有关补发申请,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也是对原告是否符合一次性奖励金作出的审核确认,因此原告在行政复议理由中提出的补发按月奖励金的问题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我府不予审查。因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规定,依法应予以维特。因此,我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四)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我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分别向原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向我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后,我府按程序将上述材料副本送原告。我府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云府行复[20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原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因此,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2年12月10日结婚,于1984年9月19日政策内生育一女儿,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原告原户籍地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区××组,于2013年6月17日迁入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号xx房。2016年1月,原告退休单位齐齐哈尔农学院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在该单位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2016年9月、12月,齐齐哈尔农学院及原告原户籍地居委会、街(镇)人口计生办、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证明》,证实该地区现行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政策为:1、给予一次性奖励0元;2、按每人每月发放5元奖励;3、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工资予以加发5%。证实该地区未给予该居民发放计生奖励金的原因为:1、本人未及时领取,因户籍已经迁出,按政策规定不再给予发放;……4、其他(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16年12月26日,原告填报《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申请该项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2017年1月20日,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下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告知原告其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认定条件,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原告不服,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告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24日,被告白云区政府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以及向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7年4月1日,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5月15日,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云府行复[20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并于5月17日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另,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填报《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下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已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按月奖励申请,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因此,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具有管理本辖区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职权。关于涉案告知书的合法性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提出的是一次性奖励申请,故本案仅围绕原告是否符合广州市一次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2011年7月25日施行的穗计生发[2011]19号《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规定,户籍从外地迁入的人员,迁入时已经享受退休金加发或者一次性奖励的,不再享受广州市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迁入时符合原户籍地奖励政策未兑现奖励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解决,户籍迁出地因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由其退休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广州市的规定填写《外地企业计划生育奖励金无支付能力审核表》,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送户籍迁入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由户籍迁入地按照其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原户籍所在地属于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且户籍迁出即中止发放,迁入后符合广州市按月发放奖励政策的,迁入后依申请从批准之日的次月纳入奖励范围。因此,只有符合户籍迁出地奖励政策退休时未兑现,且原单位无支付能力的,才能符合广州市的一次性奖励领取条件。本案原告于2012年退休,2013年将户口迁入广州市,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实原工作单位无支付能力,故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领取条件,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认为其本意是申请补发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奖励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填写相应申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即使如此,根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穗府办规[2016]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的规定,只有原户籍地属于按月发放奖励政策,迁入后符合广州市按月发放奖励政策的,迁入后才可依申请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纳入按月奖励范围。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提出申请,虽然被告白云新市街道办是在《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施行后作出告知,但对原告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的仍然应当适用穗计生发[2011]19号《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在原户籍地并未享受按月发放奖励政策,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奖励范围,即使符合也应从其申请并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奖励范围,相关政策并未规定可从迁入之日起补发。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因此,被告白云区政府有权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合法,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查,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复议申请,被告白云区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云府行复[20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5月17日送达给当事人,复议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白云区新市街道办作出的《不符合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告知书》以及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郁秀萍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郁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王宪吏人民陪审员 邓金兰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关注公众号“”